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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 1090149185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以下簡稱系統設備),引導遊覽車客運業者建立科學化系統管理模式,有效提升管理成效並增進營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之受理補助計畫申請、核定及經費請款核銷由本局所轄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機關)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遊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四、本要點系統設備,指下列具可將相關訊息回傳至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結合駕駛人識別資訊以執行資訊顯示、查詢、通知及儲存功能之系統設備:
(一)駕駛識別刷卡機(含智慧卡):利用專用智慧卡讀取駕駛人身分資訊。
(二)防撞警示系統:可依設定條件標準,自動偵測車輛預期發生碰撞或已偏離行駛車道,並以聲音、燈光、振動或影像等方式提供駕駛人警示訊號之行車輔助設備,且應至少包含以下兩種功能系統:
1.車前防撞警示系統(FCWS)。
2.車道偏離警示系統(LDWS)。
(三)疲勞偵測系統(DSM):自動偵測駕駛疲勞情形,並以聲音、燈光、振動或影像等方式提供駕駛人警示訊號。

五、依本要點規定受補助之系統設備,業者應依申請計畫,自系統設備裝置完成起,維持正常功能運作至少五年,未經監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移用或轉讓,並配合監理機關查核作業。

六、依本要點規定裝置之系統設備應為全新;其補助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每家業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且所屬車輛全數應符合下列規範:
1.裝置駕駛識別刷卡機。
2.至少擇一裝置防撞警示系統或疲勞偵測系統,並完成裝置擇定之系統設備。
(二)每車補助系統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補助裝置駕駛識別刷卡機(含智慧卡)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補助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補助裝置疲勞偵測系統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均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關費用)。
(三)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十五天內,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並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四十五天內,完成系統設備裝置,屆期未完成者得廢止補助。

七、申請本要點所定補助之受理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其變更時亦同。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該管之監理機關提出。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現有遊覽車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情形)。
(三)本次申請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之遊覽車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補助裝置之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
(四)裝置系統設備之廠牌型式、產品規格及功能、警示作動條件及方式,以及設備單價等相關說明,並檢附系統設備廠商之功能宣告文件,及交通部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認可執行電磁相容符合性檢測之檢測機構檢測證明;相關文件或證明應為中文,如為他國語文應附中文譯本。
(五)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六)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使用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
(七)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含駕駛人管理及教育訓練)。

九、監理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審查基準進行審查:
(一)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補助對象妥善使用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
(三)系統設備裝置期程規劃及經費編列合理。
(四)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內容妥適。

十、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前點基準後,監理機關於分配補助預算額度內,依下列各款規定先後定其補助順序,至預算用罄為止:
(一)所屬車輛既有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情形,以裝置系統設備車輛數及項目較多者為先。
(二)補助後車輛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完成程度,以車輛裝置系統設備項目較多者為先。
(三)所屬車輛規模,以車輛數較多者為先。
(四)所屬車輛既有全球衛星定位(GPS)設備運作及資訊介接配合程度,以通行國道但無GPS訊號之異常紀錄較少者為先。
(五)補助順序,以較早提送申請者為先。

十一、經核定補助之業者應於核定之系統設備裝置完成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請款核銷作業,經監理機關審核通過並就受補助車輛於車籍系統完成註記後撥付:
(一)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二)系統設備商簽約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一)。
(四)系統設備之功能宣告文件及電磁相容符合性檢測證明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五)系統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六)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如附表二)。
(七)系統設備完工後照片(每車每項設備至少一張,並應檢附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應用情形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三)。
業者於系統設備裝置後,應將其警示訊息及駕駛人識別資訊回傳至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且派員運用其管理系統於所屬車輛出租時監管該駕駛人駕駛行為及車輛行駛情形,並提供駕駛人識別資訊介接至本局指定之資訊平台。
當年度可完成裝置之業者,應於當年度辦理請款核銷作業,如無法完成者則應檢附契約書影本二份(加蓋與正本相符),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向監理機關申請年度預算保留。
請款核銷作業如申請作業逾時、資料不齊或未符作業規定等可歸責於業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廢止補助。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監理業務項下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其系統設備應依第五點規定維持正常功能運作,並每月留存系統設備使用狀況檢查書面紀錄,備供監理機關實施安全考核作業時併同查核。
監理機關查核受補助業者之系統設備使用狀況,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應請業者立即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並應依其違反規定期間占核定補助營運期間比例繳回補助款。

十四、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未依本要點所定補助項目支出、虛報、浮報補助經費等情事,應予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依監理機關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附表一-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補助請款書

附表二-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

附表三-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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