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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歷經五次修正。今考量社會及經濟之實際情況,國內其他責任保險之保額、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訴訟案件之判決金額及與本保險相關之其他資料等,現行保險金額仍有調升之空間;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適度調高保險金額。
本標準共有九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其他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以相同比例增加。(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為配合經營本保險產險業者實務準備作業程序,爰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
第三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一十二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九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五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七十二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九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九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
一、考量國內其他責任保險之保額,交通事故所致訴訟案件判決金額以及與本保險相關其他資料等,現行保險金額仍有調升之空間,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適度調高保險金額,將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其餘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以相同比例調整。
二、餘未修正。 |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
考量國內其他責任保險之保額,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訴訟案件之判決金額,因本保險已累積相當金額特別準備金,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適度調整保險金額,將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 |
第七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
第七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限。 |
配合本標準第三條、第六條修正,修正本條文之合計金額。 |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為配合經營本保險產險業者實務作業程序,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七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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